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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分摊办公费的侵权 行为要勇于说“不”
“在员工工资中扣除经营用电费用,属于克扣工资行为。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涉及公司要求员工分摊办公室超额电费的劳动争议纠纷,引发广泛关注。近年来,用人单位让员工支付电费、办公场地租金、管理费等行为频频被曝出。(6月15日《工人日报》)
企业正常运转所需要的水电气支出,租赁办公楼或维持办公所购置的设备费,以及日常所需要的打印纸、文件夹、饮用水、油墨等低值易耗品,都属于固定的成本构成。《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版)》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作为合理的避税部分,企业运行的公共成本应由企业自行分担,一些企业把办公费用转嫁给员工分摊,不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的情形,缺乏法理依据,属于成本转嫁和风险转移,违反了法律并构成侵权。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和企业以节约能源和控制成本为名,设定了成本定额,超过部分就由员工自行分担。表面上看,这种做法似乎出于公共利益,实际上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违反了法律规定。企业日常运行的成本,无论高低都应由企业自行承担,与员工个人并无关联。从某种意义讲,人力成本也是企业成本的构成,跟办公运行的其他属于同类项,彼此之间并没有责权利的关系,因而员工也没有分摊企业运行成本的义务。从法律上讲,员工被企业聘用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就应获得应有的报酬,所领取的薪酬受法律保护,非法定事由均不能被任意克扣,包括公司内部制定的奖惩措施,若无法律依据均不被支持。
然而,如此明显的侵权行为在近年来变得日益突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企业以节能减排等正当的理由进行掩盖,并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来混淆视听,若对法律规定缺乏了解,不具备较强的权利意识,员工就有可能被企业的这些隐晦做法所蒙蔽,企业也由此轻易避过了监管的视野。另一方面,在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的当下,一些员工对此类侵权行为选择纵容,助涨了企业的侥幸心态。
执法监督通常坚持“有报必查”的原则,大量的第一手线索主要来源于劳动者的投诉举报。如果被侵权者选择放弃维护自身权利,那么监管的效力与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员工维权的方式多种多样,除了提请工会组织协商、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说明,企业向员工分摊办公费的做法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只要员工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就一定能取得最终的胜利,获得法律的保护并实现社会公平。
只有勇于对违法行为说“不”,才能保证合法打击不法行为。对于分摊办公费的侵权行为,也只有每个被侵权的员工敢于并善于拿起法律武器,利用多种维权渠道来保护自身权利,才能让侵权的企业为自身的行为付出代价。同时,也只有所有被侵权的劳动者都参与到权利保护的自觉行动中,才能形成全员参与和零容忍的社会氛围。当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了提升,以此为底的权利保护才能更有量质保证。(堂吉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