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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7月6日电 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日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北京物美京门商贸有限公司石龙东路店被罚款5万元。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文号为京门市监处罚〔2023〕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5月29日,对北京物美京门商贸有限公司石龙东路店进行了询问调查,该单位承认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没有异议。
北京物美京门商贸有限公司石龙东路店于2023年2月13日、2月20日、3月2日分三次购进亚太黄桃罐头净含量568克(生产日期:2023年1月5日),每次购进12罐,共购进36罐,销售单价是:15.90元。该食品是由物美集团从厂家集中采购,没有经销商,生产厂商是山东中海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物美京门商贸有限公司石龙东路店单位销售有问题的这批次亚太黄桃罐头共1罐,销售金额是15.90元,违法所得是15.90元。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北京物美京门商贸有限公司石龙东路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9元。
天眼查APP显示,北京物美京门商贸有限公司石龙东路店成立于2019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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